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7民初3341号
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龙须门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孟庆联,职位,局长。
被告:宽城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局、宽城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4.00元,减半收取计28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佟 启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