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84号
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建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亚栋,职务:经理
被告:宽城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建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宽城菁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4.00元,减半收取计28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佟 启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