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6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3367116X9。
法定代表人:郝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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