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伍宜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树坪镇董家河村五组。
被执行人伍宜溶,男,1962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宜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宜溶支付赔偿款44244.1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64元。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宜溶的银行存款44958.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文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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