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3民初651号
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仲某。
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晏某。
被告:**,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由原告阿里地区众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达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次仁卓嘎
书 记 员 次旦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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