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52号
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限额772.5万元)。同时,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6月1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77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