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446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3777922Q。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5215A。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1690.5元,由原告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