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与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1876号
原告: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19号1、2栋电梯房商场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J6PE38。
法定代表人:何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田,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189号中铁龙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5215A。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超,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898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362元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贵州繁盛星迪酒店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冰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罗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