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446号之二
申请人: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3777922Q。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5215A。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赣0926民初4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5000元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故对于上述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