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446号
申请人: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3777922Q。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5215A。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55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