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931号
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负责人:顾连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经理。
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890239.9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岷江支行帐户(510018608360********)。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帐户(110054********)。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在农业银行大邑董场分理处帐户(228637010********)。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被申请人帐户的冻结,以34890239.98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