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财保112号

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负责人:顾连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经理。

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890239.9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邑分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890239.9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邓云茂

审判员  苏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