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全钲鑫贸易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7781号
原告:贵州全钲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2号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NPD5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5215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全钲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相互冲突,该合同无法体现履行地点,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