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745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2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196124.89元财产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陕0104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申请人依据(2022)陕0104民初2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