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529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96124.8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为678974.93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蔷
二○二二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