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1号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