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057号
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楼XX。
法定代表人:高睿,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渭南鼎润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赵佩璋
审  判  员      王  格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