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215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谦、周忠华,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尹爱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良,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200万元(暂定数额,待工程审计结束后确定)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审计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包括汶上泉河治理项目第六标段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3月3日签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将汶上泉河治理项目第六标段李集闸、解庄闸建筑施工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完成40%付款20%,完成60%付款40%,全部完成验收审计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其满15天全款付清(质保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并于2020年5月完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屡次要求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结算,但始终回避拒绝。截止今日,仍拖欠工程款约200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已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强国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长城
书 记 员 王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