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20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铭,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7号9-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建军、四川达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9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银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