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20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铭,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7号9-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建军、四川达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9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银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