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80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泰安路39号香格里拉8幢1层S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EU7P6B。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的项目经理***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但至今未完善授权手续,故其代理行为视为无权代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人民币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5日中午,大致一点过由于被告搭建的围挡固定不牢和管理不到位被风吹倒并砸到原告的车辆尾部,随后原告报警,派出所认为被告有直接责任,应当赔偿原告修车费用,但是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故特向贵院提取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未作答辩。
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的项目经理***到庭拟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在本院释明要求其庭后一周内补交授权委托材料,否则视为无权代理,其当庭陈述作为证据予以参考;事后,***至今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不齐全,本院对其代理行为不予认可。
***称,对发生围挡砸到车辆无异议。但车辆损伤不严重,本公司愿意按60%予以赔付,但多次协商未果;目前,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故对损失2,400元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15日下午一点左右,位于简阳市××村的成都市科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虹宇建筑简阳公司系该公司的承建施工方,其在停车区相邻预留地设置围挡,放置在停车区的***所有川GC××**号(大众)、***所有川G7××**号(奥迪),被倒塌的围挡砸到,导致两车车损。之后报警,在平泉派出所民警组织协商下,各方协商未果。
***于2024年3月5日将车辆送至简阳精扳手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换玻璃、喷漆,产生维修费2,400元。
在补证期限内,***提交简阳精扳手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出具的“维修任务委托书”,载明后盖喷漆500元、后杠喷漆400元、更换(后挡玻璃、工时、贴膜)1,500元。
另查明,***车辆投保财险,但事发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辆未投保财险。
审理中,***称当时车辆受损部位为尾部两面及玻璃,当时提出赔付70%的费用,但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坚持按60%予以赔付,因多次协商未果,故于今年自行送修。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身份证、照片、微信截图、发票、维修清单等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在建筑施工区域因其他设施倒塌所导致的损害,案由应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系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设置的围挡倒塌导致车损,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作为围挡的所有人、管理人因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及损失大小问题。由于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质量缺陷,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及损失大小,***提交的维修公司的维修清单及票据,能证明因车损进行必要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的***对维修清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其反驳证据予以推翻。
综上,虹宇达建筑简阳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提出抗辩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应赔偿***车损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