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工大道3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京沪重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佺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