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禾(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财保902号 申请人:汇禾(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D区192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人汇禾(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4400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1244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