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终66号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货款给付,接收货币一方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