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银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星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5807号
上诉人武汉市银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星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银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银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申光伟
法官助理邱冠群 书记员贾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