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湘8601行初202号
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晋军 人民陪审员  黄辉慧 人民陪审员  王进林
书 记 员  李沐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