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1102民初544号
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均依据该合同内容。因此,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原告应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
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