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鸿运无极灯照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终77号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鸿运无极灯照明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案涉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仲裁部分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而无效,管辖法院部分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案涉《阜阳市综合体育馆主场馆灯具、控制系统及训练馆、体操馆、健身馆灯具供货安装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表述为:“(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调解不成的,向阜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仲裁协议无效;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且本案并不具有其他依法应由本院一审的情形,因此应当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审理,而上述条款约定由本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诉讼管辖协议亦为无效。综上,本案不应以上述条款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其提出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