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02财保112号
关于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字第1310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函件及申请人保全申请书后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6586138.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586138.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何国平
书记员  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