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成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483号 原告:兰州成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85号兰州新胜利宾馆东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甘肃佳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成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成功公司”)与被告、**、***、甘肃佳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佳德公司”)、第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 兰州成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兰州成功公司支付工程款193992元、停工损失735400元,共计929392元;2.浙江银河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甘肃佳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兰州成功公司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浙江银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5日,甘肃佳德公司与第三人浙江银河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银河公司对甘肃佳德公司开发的白银银西“佳德磁化养生温泉水乐园项目”进行施工。此后,**多次以浙江银河公司名义与兰州成功公司就该项目主体地基基础工程分包事宜进行磋商。2021年3月24日,**、***以浙江银河公司名义与兰州成功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兰州成功公司对案涉项目的地基基础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内容为:机械成孔、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及养护、破桩头等;工程使用综合单价计价,机械旋挖成孔灌注单价为260元/米、凿桩头249元/个;工程所需的钢筋、商砼等主要材料由浙江银河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兰州成功公司兰州成功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兰州成功公司所施工工程相关技术、进度、计量、结算等进行联系和管理。因**、***及第三人浙江银河公司始终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所需的钢筋等材料,致使兰州成功公司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工程进度时断时续,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长时间窝工、停工等待。2021年4月21日,双方达成《停工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兰州成功公司方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人员及机械停工补偿款165400元;2021年5月10日前向兰州成功公司方支付停工补偿款10万元;自2021年4月21日开始以后,每月机械及人工停工补偿款为12万元。此后,第三人浙江银河公司和**、***再未向兰州成功公司通知复工,也未向兰州成功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并拒接电话,无法找到该二人。鉴于上述原因,兰州成功公司遂询问被告甘肃佳德公司有关人员,却被告知甘肃佳德公司已与浙江银河公司解除了施工合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兰州成功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撤出施工场地。综上,为维护兰州成功公司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支持兰州成功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浙1125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浙江浙江银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7日该院作出(2017)浙-112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银河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2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起诉破产企业浙江银河公司的诉讼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强 鸿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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