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郑铁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郑铁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权利人西安思源科创轨道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国土(06)0566号、(09)06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地法院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郑铁执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轮候查封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国土(06)0566号、(09)0686号土地待其他法院处置后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春
审判员***
审判员付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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