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02执7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新西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98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家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226460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郜连军申请执行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家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豫02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与开封家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郜连军与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家盟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依据判决书,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郜连军工程款1445122.4元及利息、诉讼费,利息以判决书为准。二、开封家盟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家盟置业公司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向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家盟和园项目工程款,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支付郜连军剩余工程款。以上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2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