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纳兰满族文化博物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1810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彬,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纳兰满族文化博物馆,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对青产业园区兴山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明继学,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纳兰满族文化博物馆、***、明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相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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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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