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496号
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北环路东段路南(华润轴承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
申请人山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411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