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祝为领,经理。 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额尔古纳市华都宾馆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合计652355.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国 兴 审判员 额尔德尼 审判员 雷 宝 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哲 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