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82号
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6号。
法定代表人:霍荣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九州圣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闫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九州圣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计1371.5元,由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党鹏英
打印:党鹏英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