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5368号
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
法定代表人:霍荣铨,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0411G。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董事长。
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计5255元,保全费3875元,均由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