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614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通和紫金城A31#B幢办公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780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93960元,减半收取9698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9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乾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2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2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