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1256号
申请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78818E。
法定代表人:蒋清。
被申请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20号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1363X1。
法定代表人:高涛。
被申请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大祥.金廷公馆小区10号楼1单元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2789733M。
法定代表人:崔心阳。
申请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7696.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7696.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09元,由申请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