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85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河阳路绿色土菜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
被告: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元。
审判长 郑连生
审判员 苗晓霞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