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478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4号802、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374424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同年4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