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2835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琼0105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中:第11页“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7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90.5元,被告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83.91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2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52.47元,被告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70元”。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6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