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4233号
原告:海口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原告海口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海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海口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某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