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2194号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09547P。
法定代表人:汤多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2481Y。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李庆杰,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芮盛霞,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杰、芮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隗立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尹 晗
书 记 员 王坷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