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2481Y。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新,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
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020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4543元。为便于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1)0204号仲裁裁决指定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钱 添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良涛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