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社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07160Q。
法定代表人:尹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2481Y。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燕,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亮,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京澳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京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桂华雷
审 判 员 王雪霞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笛
书 记 员 高幼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