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上诉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劳务分包合同,从未与***建立有承揽合同关系。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时已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该案尚未进入实体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分包固镇县成达木业肉联厂瓦工工程而未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与本案相同类型的,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民初273号杨海春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本案同样的理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却得到了一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确保同案同判,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固镇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时已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等。经查,***提交的《瓦工班组承包协议书》载明,工程范围是办公楼、两栋宿舍楼和两栋公寓楼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内所有土建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瓦工工作量毛墙毛地,不包括顶棚腻子、外墙砖、外墙保温。因案涉固镇县成达木业肉联厂瓦工工程系固镇县成达木业肉联厂整个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