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351号之八
原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139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YHM44)。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海城华府(***)7幢(住宅)。
法定代表人:梁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委托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评估。2020年6月25日,原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