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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71号 原告:宁海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汇景家园6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AJPX28B。 经营者:***,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13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1040.5元,由原告宁海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