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港安街42号1219、1220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7219J。
法定代表人:扶小鹂。
委托代理人:卢晓红,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UDRP27。
法定代表人:柴玉香。
被执行人: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十八楼A1室,统一代码:91440604MA51QFJQ3T。
法定代表人:柴玉香。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6616号民事判决书,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74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21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94752.23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分别以1160905.81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以1160905.81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以1160905.81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日、以851128.97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6日、以1160905.8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1376元,由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8399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粤EW××**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查扣,且案外人就本院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提出了执行异议,目前本院暂未处置上述车辆。
(二)传统查控
被执行人已无实际经营,无法进行传统查控。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已于2022年7月19日限制其消费,并将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94752.23元及违约金,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并将佛山市上元希尔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7月1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494752.23(未包含违约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承忠
附1:当事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晓红,联系电话133××******,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一号寺右万科中心北塔。
附2:收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道滘支行
账号:×××76
账户:东莞市家思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