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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2478号 原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UDRP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洋,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一座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7629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才洲坊22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EAPP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上元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4770160895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港安街42号1219、1220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721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涛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金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焦洋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上元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元合作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1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再代理,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焦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上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元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又依法追加第三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2年4月28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上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元合作社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15869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6877.99(违约金以第1、2项金额之和7616424.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从2020年1月1日计至2021年7月7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的酒店物业(建筑面积18483.22平方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0号之一的餐饮物业(建筑面积3470.16平方米)的建设单位,与上述物业的产权相关方约定上述物业建成后返租用于酒店经营。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上元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物业以及配套附属物业的相关租赁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引进知名国际品牌“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1ton)”并按该酒店品牌标准实施酒店装修后,承租经营不少于十五年;被告为本协议下案外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和案外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018年10月19日当天,原告与案外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签订了新的《物业租赁合同》。2018年11月6日,被告、案外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物业交付给原告,并签订了《物业移交确认书》。原告接收涉案物业后,发现涉案物业的负一层、一层、二层、十七层、十八层等楼层多处存在渗漏水,后续又发现涉案物业多处主体结构存在渗漏水问题。在发现渗漏水问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案外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存在的渗漏水问题尽快进行维修,但却一直未得到回复。因涉案物业渗漏水,导致原告装修施工过程的材料损失、设备损坏及二次返工人工费等损失,还导致原告因装修施工延期无法正常如期开业期间的租金损失。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只好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部分渗漏水严重的区域进行了维修,暂共花去维修费用2457728.5元。 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佛山市南庄大道东222号酒店物业主体漏水的声明函》,要求被告承担从2018年11月6日至发函时的租金补偿款损失770万元,以及施工过程中因物业主体结构大面积漏水及渗水导致的材料损失、设备损坏及二次返工人工费用等损失542万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被告表示同意承担原告的防水维修费2457728.5元以及6个月租金损失5158696元,并承诺于2019年底前支付完毕。原告认为,因被告已同意承担原告的防水维修费2457728.5元以及6个月租金损失5158696元,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却仍未支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相关款项,并从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即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汇银金盛公司辩称如下: 一、汇银金盛公司从未***公司出具《确认书》或其他文件承诺任何赔偿。 奇涛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的《确认书》属于伪证,汇银金盛公司从未***公司出具该《确认书》。 (一)汇银金盛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产权人或出租方,汇银金盛公司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可能出具任何确认书承诺赔偿。 根据奇涛公司提供的《协议书》“鉴于”部分第2点的内容,案涉酒店物业的返租主体本应为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银华泰公司”),汇银金盛公司早期作为恒银华泰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应上元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为恒银华泰公司对酒店的返租义务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该《协议书》第二条第3点约定的内容所知,汇银金盛公司是以解除对案涉酒店物业的返租担保义务为目的签订的该份协议书。在本案中,汇银金盛公司既非案涉物业的产权人,也非出租方。2018年10月19日,奇涛公司即与上顺公司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现奇涛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汇银金盛公司对案涉物业交付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汇银金盛公司并非案涉物业的建设单位,对案涉物业亦无保修责任,不可能出具任何确认书承诺赔偿。 根据《协议书》显示,案涉物业是上元经济社和恒银华泰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后恒银华泰公司更名为佛山市上银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公司),后又因项目清算需要,上银公司被上顺公司吸收合并,由此可见,上顺公司才是案涉物业保修的责任主体。汇银金盛公司不是案涉物业的保修责任主体,故本无须***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确认书》的行文逻辑不通,用章不符合汇银金盛公司的用章规定和公司管理规范。 首先,从《确认书》的行文来看,首段是奇涛公司一方对物业情况的一种陈述,末段则是在毫无关联性的情况下,就由汇银金盛公司承担损失,这完全是为了切合奇涛公司利益而形成的文书,不符合常理。该份确认书的首段和末段在逻辑上缺乏关联性,在确认了是上顺公司交付的物业的情况下为何由汇银金盛公司承担赔偿、物业出现渗水问题的成因如何确定、责任方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汇银金盛公司为何作出赔偿承诺该《确认书》存在明显的造假之嫌。 其次,汇银金盛公司是由两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股东各占50%的股权),股东双方为了防控风险,制定了严格的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凡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必须由双方股东代表联签(见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中《协议书》上汇银金盛公司**落款处的签字),而奇涛公司提交的《确认书》既没有汇银金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前述的股东代表双方联签,明显不符合日常的用章使用规范和公司管理规范。 最后,汇银金盛公司凡是**文件均须予以复印件(或一式多份)存档,汇银金盛公司的存档文件中均无该份《确认书》的存档,故该文件显然不是汇银金盛公司的**文件。 综上所述,汇银金盛公司既不是案涉物业的产权人或出租方,也不是保修责任方,不可能在毫无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赔偿承诺;《确认书》不符合汇银金盛公司的用章规定和公司管理规范,不是汇银金盛公司出具给奇涛公司的文书,汇银金盛公司有理由认为,该《确认书》是奇涛公司伪造的文件。 二、案涉物业出现漏水问题的原因不明,受损范围及修复方案不明,修复费用无依据。 根据奇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案涉物业地址为“南庄大道东222号”即为酒店物业部分,而根据《物业移交确认书》显示物业交接时酒店物业并无渗水漏水情况。 据悉,奇涛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未按照酒店的设计(规划)方案施工,例如将原本应安装在负一层的风机等重型设备安装在顶楼等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建筑原本结构从而破坏防水工程,导致出现渗水漏水情况。因此案涉物业出现渗水漏水的情况不排除是奇涛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案涉物业的防水工程所导致的。 另外,奇涛公司主张对防水工程维修花费2457728.5元的理由亦不充分。奇涛公司并未对渗水漏水的受损范围进行举证,故此不能证明其修复方案存在合理性;既然修复方案不存在合理性,其主张的修复费用亦不合理。况且,奇涛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己实际支出该笔修复费用。 综上,案涉物业出现渗水漏水问题的成因不明,导致责任主体不明;奇涛公司亦未能对受损范围进行举证,不能证明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是合理支出。 第三人上顺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上元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元股份社”)实际控制前的相关事宜由被告实际负责,上顺公司并不实际参与。同时上顺公司从来没有就原告对该物业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责任予以确认,因此由该物业交付所产生的纠纷应由原、被告自行处理,与上顺公司无关。 佛山市华鑫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汇公司)全资成立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华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对该物业进行开发,而被告是华鑫汇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整个物业由被告实际控制,同时原告租赁该物业也是由华鑫汇公司引进的。其后华鑫汇公司全资成立上顺公司,并吸收合并了恒银华泰公司,即被告持续通过间接控股上顺公司来实施及处理对该物业的相关事宜。被告及其关联方在该物业交付给原告租赁后才将上顺公司移交给上元股份社,在此之前对于原、被告之间就该物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何解决,上顺公司从来没有实质参与,对原告所主张的渗漏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失从来没有确认。至于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确认书》根本毫不知情,而且无论被告是否确认过原告的损失及其赔偿事宜,均与上顺公司无关,上顺公司无义务就非上顺公司所确认的事实及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就本案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责任是基于原、被告作为该物业实际权利义务的承受方,特别是基于原告提供内容为被告愿意承担原告损失的确认书,而上顺公司一直没有牵涉到上述关系。因此,上顺公司特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上顺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上元合作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发表答辩意见。 第三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我司为案涉物业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发现建筑物主体出现大面积渗水及漏水情况;三、其他相关施工单位也有反映渗水及漏水情况;四、我司负责漏水及渗水而造成的返修工程。结论:案涉物业建筑物交楼质量不合格,作为业主担保人(即被告)应承担相关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19日,第三人上元合作社(甲方)、第三人上顺公司(乙方)、被告汇银金盛公司(丙方)及原告奇涛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l、甲方与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就甲方在佛禅(挂)20l0-001地块开发项目中补偿和置换最终所得的酒店和商业物业的返租事宜,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2011年6月l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2011年8月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三》。2、2011年8月9日甲方、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丙方共同签订了《商业物业租赁意向书》和《酒店物业租赁意向书》(上述l、2条中所列协议、文件详见附件一)。3、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佛山市上银物业有限公司。现甲方的酒店和商业物业已全部建成,并基本办理了产权登记,酒店物业尚未进行室内装修。4、因项目清算需要,上银物业公司被乙方吸收合并,上银物业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由乙方**,故上银物业公司在上述第1、2点所列的系列补充协议及租赁意向书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由乙方**。5、为提升酒店及配套餐饮物业、商业物业的价值和租金收益,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根据原酒店定位思路,撤销原三方约定的法国“**”酒店品牌十五年的返租租赁经营的约定,改由专业经营公司**引进知名国际酒店品牌‘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并按该酒店品牌标准实施酒店装修后,承租经营不少于十五年。6、**作为上述酒店和餐饮物业装修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责任的监督方,乙方同意向**的监管专户支付人民币柒仟万元整(¥70,000,000.00)的装修款,该款专款专用,由**根据约定条件支付给酒店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同时,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第l、2点中所列协议及文件中涉及该酒店和餐饮物业返租和担保的甲、乙、丙三方所有权利、义务。 现甲、乙、丙、***就上述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酒店和餐饮物业的现状 本协议项下酒店和餐饮物业(含附属物业,下同)包括: 1、酒店物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物业总建筑面积18483.22平方米,地上建筑共18层,地下1层,物业现状为完成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毛坯,已办理产权登记。 2、餐饮物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0号之一,物业总建筑面积3470.16平方米,地上建筑共2层,包括楼顶平台一个配套酒店使用的游泳池,物业现状为完成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毛坯,己办理产权登记。 3、附属物业:(1)酒店和餐饮物业的前广场、车道、地面停车位(包括停车场道闸系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2)酒店及餐饮物业的地下室(包括停车场道闸系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 二、原租赁关系的解除 鉴于**己获得‘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酒店品牌的加盟授权,有意将酒店物业按照上述品牌标准完成室内装修,并作为‘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品牌酒店开业经营,甲、乙、丙三方同意由**整体承租酒店和餐饮物业不少于十五年,并同意按以下方案解除原甲、乙、丙三方在原协议中关于酒店和餐饮物业返租和担保的所有权利、义务: 1、协议签订时,甲方与**己共同设立以下监管专户: 账户名: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84 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东村支行 2、乙方分七期将装修款人民币柒仟万元(¥70,000,000.00)支付至上述监管专户,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第一期:在2018年l0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 第二期: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 第三期:在20l8年l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 第四期:在20l9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 第五期:在20l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万元; 第六期:在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 第七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l500万元。 乙方承诺在资金充裕时提前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支付上述第四期起的任何一期款项,应就逾期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第七期的2019年4月30日付款期限届满,乙方未全额付清7000万元款项,乙方按每日3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天数3万元/天)。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三方解除于2010年5月25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2011年6月16日《补充协议二》、20l1年8月8日《补充协议三》以及2011年8月9日《商业物业租赁意向书》和《酒店物业租赁意向书》项下涉及该酒店和餐饮物业返租和担保的所有权利、义务,即:乙方不再承担向甲方返租酒店和餐饮物业的任何义务;同时,甲方同意解除2010年5月21日《担保函》(详见附件一)项下各方关于酒店和餐饮物业的全部担保责任,丙方不再承担乙方对甲方返租酒店和餐饮物业的任何担保义务。 4、丙方承诺为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上述第一期装修款到达监管专户之日,乙方应按附件二《酒店和餐饮物业交付标准》所列标准交付酒店和餐饮物业给**接收。 三、酒店物业的装修及资金监管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品牌标准和要求负责酒店物业的室内装修设计、工程质量的监督及工程进度的跟进等工作,涉及相关费用以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自行补足。甲方有权按其与**全资股东的有关协议约定对监管专户内资金支出进行审批监管。 2、**承诺:若人民币7000万元装修款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额到达监管专户,则保证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的品牌标准完成酒店的室内装修并开业;若酒店物业逾期未完成约定的装修工程进度,或超过2019年12月31日酒店物业仍未开业,则监管专户内的装修款全部归甲方所有,但**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的品牌标准完成酒店的室内装修开业并承租不少于l5年;但***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7000万元装修款的支付,则**完成酒店室内装修并开业的期限按照乙方逾期付款的天数相应顺延。 3、乙方发包选定酒店物业的装修工程承包单位后,涉及的装修费用以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自行补足。工程承包单位按付款进度向乙方开具发票。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由甲方和**的全资股东按其双方有关协议约定共同监管使用支出。甲、乙、***确认,监管专户内的资金及其使用支出均与乙方无关。 四、新租赁关系设立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和**共同签订新的酒店和餐饮物业的整体租赁合同,由**承租酒店和餐饮物业不少于十五年并以‘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品牌经营酒店,上述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五、附则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与各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3、本协议的附件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装修款到达监管专户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2010年5月25日签订);2、《补充协议二》(2011年6月16日签订);3、《补充协议三》(2011年8月8日签订);4、《商业物业租赁意向书》(2011年8月9日签订);5、《酒店物业租赁意向书》(2011年8月9日签订);6、《担保函》(2010年5月21日出具) 附件二:1、《酒店和餐饮物业占地范围平面图》;2、《酒店和餐饮物业地下室平面图》;3、《酒店和餐饮物业交付标准》”。其中,《酒店和餐饮物业交付标准》中建筑部分“墙柱”标准为“屋顶无裂缝,顶层无渗水现象;外墙无渗水;**应横平竖直,无裂缝,无露筋;墙身、楼板无隆起;剪力墙抹灰平整,无空鼓;房间隔墙完整,***、通风井砌体完整”。 2018年10月19日,第三人上顺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原告奇涛酒店(承租方、乙方)就甲方将案涉自有酒店、餐饮物业出租及附属物业免费配套给乙方使用的事宜,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将租赁物中的酒店物业按毛坯现状交付给乙方用于规划设计和装修施工;乙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酒店物业按‘希尔顿欢朋(HamptonbyHilton)’酒店品牌装修标准完成室内装修并开业投入使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租赁物中的餐饮物业和附属物业按毛坯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按附件所列交付标准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同时将相关工程竣工图纸的复制件及电子图纸各一份交付给乙方……”等内容。 2018年11月6日,第三人上顺公司(甲方)、第三人上元合作社(乙方)及原告奇涛公司(丙方)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对案涉酒店物业和餐饮物业以及附属物业实物及图纸等进行了移交。其中附有《酒店和餐饮物业交付标准》,下方备注“以现场实际竣工验收为准,根据附件1-1问题限期整改”。 附件1-1为: 酒店 楼层 序号 问题 备注 1-3层 缺少安全出口指示牌 7层 15号房墙面开裂 16层 6号房天花开裂 17层 6号房地面开裂 18层 2号房地面严重开裂 4号房地面开裂 10号房墙面开裂 11号房墙面开裂、地面开裂 餐饮 酒店和餐饮连廊严重渗水 排烟问题如何解决 其它 需补装变压器两个电表 园林水景分水表 2019年9月10日,原告称案涉酒店物业有渗漏水现象,委托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公证人员到案涉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酒店物业保全证据,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6593号公证书,在该建筑内标识有“-1”字样的楼层,拍摄现场照片57张。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6594号公证书,在该建筑内标识有“2”字样的楼层,拍摄现场照片26张。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6595号公证书,在该建筑内标识有“3”字样的楼层,拍摄现场照片5张。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6596号公证书,在该建筑内标识有“17”字样的楼层,拍摄现场照片5张。根据(2019)粤佛岭南第6597号公证书,在该建筑内标识有“18”字样的楼层,拍摄现场照片40张。 原告奇涛公司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加盖有“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确认书》,内容为“关于旧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奇涛公司)移交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及220号之一的酒店物业及附属餐饮物业,因2018年11月6日移交后发现物业的负一层、一层、二层、十七层、十八层多处存在渗漏水,后***公司又发现物业多处主体结构的渗漏水问题,对奇涛公司的装修施工造成影响。奇涛公司多次催促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银金盛公司)对渗漏水尽快维修,但未解决。由于上述渗漏水问题造成损失,奇涛公司致函汇银金盛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实际损失,经与奇涛公司协商一致,汇银金盛公司同意***公司承担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并同意承担上述物业6个月租金合计5158696元作为补偿奇涛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在年底前支付完毕。之后各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汇银金盛公司认为上述《确认书》公章是伪造的,要求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后本院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确认书》中加盖的“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与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提供的比对样本进行比对鉴定,鉴定意见为同一枚印章,上述鉴定费用35320元。 另查明,佛山市恒银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1日,佛山市华鑫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2017年11月24日更名为佛山市上银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认为与第三人上顺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案涉物业后,发生渗漏水问题,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出具《确认书》承诺赔偿原告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及6个月物业租金合计5158696元但未支付,故依据《确认书》要求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支付。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抗辩《确认书》上所载内容并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非案涉物业的业主方、建设方或出租方,不可能出具任何确认书承诺赔偿。对此,分析如下: 一、对于《确认书》是否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问题。1、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与原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的系第三人上顺公司。诉讼中,第三人上顺公司称未参与过案涉物业质量问题的处理,也没有确认需要承担有关质量问题的责任。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在没有第三人上顺公司参与及同意情况下直接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赔偿事宜不符合常理。2、根据2018年10月19日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人上顺公司(乙方)不再承担向第三人上元合作社(甲方)返租酒店和餐饮物业的任何义务;同时,第三人上元合作社(甲方)同意解除2010年5月21日《担保函》项下各方关于酒店和餐饮物业的全部担保责任,被告汇银金盛公司(丙方)不再承担第三人上顺公司(乙方)对第三人上元合作社(甲方)返租酒店和餐饮物业的任何担保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汇银金盛公司仍单方签订《确认书》不符合常理。3、《确认书》涉及的赔偿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而渗漏水原因复杂,按常理双方会就漏水原因、责任分担、赔偿金额等方面会有详细的磋商甚至拉锯的过程,最终才会形成双方确认的赔偿协议或者文件,但案涉物业发生渗漏水问题后原告并未组织鉴定机构对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就责任分担、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磋商并协商一致。原告虽然称将《关于佛山市南庄大道东222号酒店物业主体漏水的声明函》交给了被告汇银金盛公司,但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否认有收到该份声明函,原告亦未提供相关的交接证据予以证明。4、从原告方陈述该《确认书》来源来看,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焦洋称没看到该《确认书》**过程,是被告的一个不记得叫什么名字的员工拿过来给焦洋的,但原告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汇银金盛对此予以否认。另外,《确认书》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距原告起诉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根据该《确认书》向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催收。综上,原告称被告汇银金盛公司表示同意赔偿原告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及补偿上述物业6个月租金合计5158696元并未达到高度盖然可能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退一步来说,且不论《确认书》真实与否,从《确认书》内容来看,先明确旧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移交的案涉物业发现渗漏水问题及后续发现渗漏水问题,后明确被告汇银金盛公司与原告协商一致同意赔偿原告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及6个月物业租金合计5158696元,实际系被告汇银金盛公司同意加入第三人佛山市上顺物业有限公司债务愿意赔偿原告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及6个月物业租金合计5158696元。相较于担保责任,债务加入属于法律后果更加严重的责任形式,举轻以明重,债务加入应准用担保规则,且不论第三人上顺公司未确认上述漏水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确认书》经过了被告汇银金盛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义务,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原告持《确认书》要求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支付物业防水维修费用2457728.5元及6个月物业租金合计5158696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公章鉴定产生的费用35320元,虽然原告称被告汇银金盛公司表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未达到高度盖然可能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公章鉴定意见该《确认书》中加***与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提供的样本一致,产生的鉴定费由被告汇银金盛公司承担。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99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5320元,由被告佛山市汇银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彤